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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竹林生產更新獎勵作業規範」

  • 發布單位:農業課

1、本(115)年度全苗栗縣(非原住民保留地之林業用地)受理申請案件至計畫上限30公頃。

2、本規範執行生產更新獎勵之「竹林」伐採作業仍須依「森林法」及「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辦理,並無申請本規範則可毋須申辦採運許可之情事。

3、申請期間:每年1月1日~4月30日 (115年延長至5月31日止)。

4、申請條件:竹林所在土地面積達0.1公頃以上,並以竹為經營主體者。

5、相關申請條件及注意事項請參考作業規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