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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所清潔隊辦理113年「苗栗縣造橋鄉區域性垃圾焚化廠營運階段回饋金居民喪葬補助」

公告本所清潔隊辦理113年「苗栗縣造橋鄉區域性垃圾焚化廠營運階段回饋金居民喪葬補助」

一、補助項目:依據苗栗縣造橋鄉區域性垃圾焚化廠營運階段回饋金居民喪葬補助自治條例規定,補助死亡者喪葬費用。

二、申請期間:113年01月01日起至113年12月15日。

三、資格條件:

      (一)連續設籍且實際居住本鄉朝陽村、談文村或龍昇村滿一年之居民。

      (二)新生兒之父或母符合前項規定,完成出生登記且連續設籍於朝陽村、談文村或龍昇村之新生兒。

四、審查方式:依據「苗栗縣造橋鄉區域性垃圾焚化廠營運階段回饋金居民喪葬補助自治條例」規定辦理,並於死亡日起六個月內申請。。

五、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每案新臺幣3萬元。

六、全案預算:新臺幣141萬元,經費用罄即停止補助。

七、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規定,除依第18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預算及決算書應主動公開。

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稱「公職人員」或第3條所「關係人」(含監督本機關團體之民意代表及其關係人),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於申請補助時主動檢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據實揭露身分關係,未揭露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相關檔案:「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及「苗栗縣造橋鄉區域性垃圾焚化廠營運階段回饋金居民喪葬補助自治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