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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所清潔隊辦理113年「苗栗縣造橋鄉執行區域焚化廠營運階段回饋金補助受補助地區居民生活補助金」

公告本所清潔隊辦理113年「苗栗縣造橋鄉執行區域焚化廠營運階段回饋金補助受補助地區居民生活補助金」

一、補助項目:依據苗栗縣造橋鄉焚化廠營運階段提供回饋金使用項目自治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補助受補助地區居民生活補助金。

二、申請期間:113年07月01日起至113年07月31日,逾期不受理。

三、資格條件:

      (一)補助年度之前一年度,全年均設籍且實際居住於受補助地區。

      (二)符合前款資格之受補助地區居民,在臺灣無戶籍之外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補助年度之前一年度,全年婚姻關係存續且實際居住,及居留證地址登記於受

           補助地區。

      (三)第一款受補助地區居民,補助年度之前一年度之新生子女,設籍且實際居住於受補助地區至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

四、審查方式:依據「苗栗縣造橋鄉焚化廠營運階段提供回饋金使用項目自治」、「苗栗縣造橋鄉執行區域焚化廠營運階段回饋金補助受補助地區居民生活補助金」

       規定。

五、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

      (一)朝陽村:每人新臺幣500元。

      (二)談文村:每人新臺幣1,500元。

      (三)龍昇村:每人新臺幣500元。

六、全案預算:新臺幣264萬9,500元,受理申請時間結束或預算用罄。

七、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規定,除依第18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預算及決算書應主動公開。

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稱「公職人員」或第3條所「關係人」(含監督本機關團體之民意代表及其關係人),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於申請補助時主動檢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據實揭露身分關係,未揭露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相關檔案:「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苗栗縣造橋鄉焚化廠營運階段提供回饋金使用項目自治條例」及「苗栗縣造橋鄉執行區域焚化廠營運階段回饋金補助受補助地區居民生活補助金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