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一、相關文號:苗栗縣道路交通安全聯席會報97年5月29日第5次會議決議事項暨苗栗縣政府103年5月28日府工道字第1030103362號函。二、請置(輸)入資料、數據:(一)苗栗縣轄區108年1-5月份發生交通死亡事故31件、死亡31人;108年5月份發生交通死亡事故6件、死亡6人。(二)牽掛所愛、珍視家人、注意行車安全;為愛啟程-為愛出發,安全駕駛,遵守交通法規,共同維護行的安全。(三)行人安全過馬路五步驟『停、看、轉、揮、動』。(四)嚴禁酒後駕車,確保行車安全。1、苗栗縣警察局針對酒後駕車、闖紅燈、超速、逆向行駛、違規左轉、機車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未戴安全帽等違規嚴正執法,行車務必遵守交通規則。2、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1)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2)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4)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五)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1、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側路邊駕駛。2、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3、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4、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5、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6、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六)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1、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2、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3、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4、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