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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公佈「房地合一申報提醒及房地合一重購自駐房地退稅提醒」

  • 發布單位:財福課

一、個人自110年7月1日起,交易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係在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應自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戶籍(居留地)所在地國稅局申報,如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二、

個人出售自住房屋、土地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繳納之稅款,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2年內,重購自住房屋、土地者,得於重購自住房屋、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次日起算5年內,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例,自繳納稅額計算退還。

所得稅法第14條之8有關自住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額扣抵及退還之規定,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於該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該等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以配偶之一方出售自住房屋、土地,而以配偶之他方名義重購者,亦得適用。

重購自住房屋、土地,於重購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稽徵機關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之稅額。

(以上廣告由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