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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所清潔隊辦理114年「苗栗縣造橋鄉區域性垃圾焚化廠營運階段回饋金使用計畫補助社區社團發展活動經費」

公告本所清潔隊辦理114年「苗栗縣造橋鄉區域性垃圾焚化廠營運階段回饋金使用計畫補助社區社團發展活動經費」

一、補助項目:依苗栗縣造橋鄉焚化廠營運階段提供回饋金使用項目自治條例第三條規定。

      (一)有關受補助地區之社區舉辦各項核可活動及活動中心水、電等相關費用。

      (二)有關受補助地村民安全保障之相關費用。

      (三)有關其他與改善社區鄰里生活品質等相關事項支出。

      (四)有關環境衛生、美化環境或老人健康休閒場所及福利事項。

二、申請期間:114年01月01日起至114年12月15日。

三、資格條件:符合「苗栗縣造橋鄉焚化廠營運階段提供回饋金使用項目自治條例」第二條及「苗栗縣造橋鄉公所推展社區社團活動申請補助作業審查原則」第二條  者。

四、審查方式:依據「苗栗縣區域性垃圾焚化廠營運階段提供回饋金自治條例」、「苗栗縣造橋鄉焚化廠營運階段提供回饋金使用項目自治條例」、「苗栗縣垃圾焚化廠營運階段回饋金管理委員會設置暨執行作業要點」、「苗栗縣造橋鄉公所區域性垃圾焚化廠營運階段提供回饋金執行要點」及「苗栗縣造橋鄉公所推展社區社團活動申請補助作業審查原則」相關規定。

五、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經由苗栗縣垃圾焚化廠營運階段回饋金管理委員會審議核定,依其性質專案辦理,不受補助金額及項目限制,惟回饋金應依運用規範辦理。

六、全案預算:新臺幣56萬元,經費用罄即停止補助。

七、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規定,除依第18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預算及決算書應主動公開。

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稱「公職人員」或第3條所「關係人」(含監督本機關團體之民意代表及其關係人),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於申請補助時主動檢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據實揭露身分關係,未揭露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相關檔案:「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苗栗縣區域性垃圾焚化廠營運階段提供回饋金自治條例」、「苗栗縣造橋鄉焚化廠營運階段提供回饋金使用項目自治條例」、「苗栗縣垃圾焚化廠營運階段回饋金管理委員會設置暨執行作業要點」、「苗栗縣造橋鄉公所區域性垃圾焚化廠營運階段提供回饋金執行要點」及「苗栗縣造橋鄉公所推展社區社團活動申請補助作業審查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