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組織架構圖說明:

1. 本鄉置鄉長一人,綜理鄉務;秘書一人,佐理鄉務。

2. 本鄉另設民政課、財政課、建設課、農業課、行政室、人事室、主計室、政風室、清潔隊及殯葬管理所。


鄉公所組織架構圖



本鄉民代表會鄉民代表由鄉民依法選舉鄉民代表組織之,代表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並由代表推選主席,副主席各一人,代表會置秘書一人、組員一人,秘書承主席之命處理日常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處理會務。 代表會職權有:

一、 議決鄉規約。

二、 議決鄉預算。

三、 議決鄉臨時稅課。

四、 議決鄉財產之處分。

五、 議決鄉公所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

六、 議決鄉公所提案事項。

七、 審議鄉決算報告。

八、 議決鄉民代表提案事項。

九、 接受人民請願。

十、 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規章賦予之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