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1-2月高溫(遲發性)造成本鄉「李」損害案,經提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同意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規定辦理現金救助案。
本次現金救助對象以符合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5條規定「李」受損之農戶為限,補助額度以「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所定救助額度為標準,果樹(三)每公頃為6萬元。其申請現金救助項目損失率達20%以上者,依前述額度標準予以補助;未達20%者不予補助。
- 受理申請期間:自本(109)年5月9日起至5月18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 受理申請單位:本所農業課。
- 農民申報應附文件:土地所有權狀或最近3個月內之土地登記謄本,如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應補附有效期間內之土地租約書(土地應合法
使用)及身分證、農會存摺帳號、印章等相關文件。
- 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5條第4項規定,短期作農產品於同產季或長期作農產品於同曆年,以救助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