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架構圖說明:
1. 本鄉置鄉長一人,綜理鄉務;秘書一人,佐理鄉務。
2. 本鄉另設民政課、財福課、建設課、農業課、行政室、人事室、主計室、政風室、清潔隊、殯葬管理所、圖書館及公園路燈管理所。
本鄉民代表會鄉民代表由鄉民依法選舉鄉民代表組織之,代表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並由代表推選主席,副主席各一人,代表會置秘書一人、組員一人,秘書承主席之命處理日常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處理會務。 代表會職權有:
一、 議決鄉規約。
二、 議決鄉預算。
三、 議決鄉臨時稅課。
四、 議決鄉財產之處分。
五、 議決鄉公所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
六、 議決鄉公所提案事項。
七、 審議鄉決算報告。
八、 議決鄉民代表提案事項。
九、 接受人民請願。
十、 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規章賦予之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