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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我國於105年7月27日增訂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建立營利事業CFC及個人CFC制度,前揭制度自112年度施行

  • 發布單位:財福課

為防杜跨國企業藉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下稱CFC)保留盈餘不分配,規避我國稅負,我國於105年7月27日增訂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建立營利事業CFC制度,前揭制度自112年度施行,以接軌國際反避稅趨勢及維護租稅公平。

為防杜個人於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設立受控外國企業(簡稱CFC),保留盈餘不分配,規避我國稅負,配合國際反避稅趨勢,個人CFC制度自112年1月1日起施行,以接軌國際反避稅趨勢及維護租稅公平,有關個人CFC制度相關法規及常見問題請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ca.gov.tw)點選「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綜合所得稅/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專區」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