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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12 年 5 月 31 日修正公布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8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規定

  • 發布單位:財福課

112 年 5 月 31 日修正公布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8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規定,記帳 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若未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 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或未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 人資料處理方法者,將依規定處以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 將按次加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