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警政署108年9月25日警署交字第1080141659號
函暨108年9月27日警署交字第1080142679號函辦理。
- 擅自改裝電動自行車,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
- 電動自行車速度超過每小時25公里,處新臺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 騎電動自行車,未戴安全帽處新臺幣300元罰鍰。
- 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不暫停讓其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2400元以上7200元以下罰鍰。
-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行近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不暫停讓其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2400元以上7200元以下罰鍰。
- 慢車駕駛人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不暫停讓其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