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橋鄉112年第2次作休耕、轉(契)作申報規定說明如下:
1.第2次措施補(變更)申報日期:自112年6月1日至6月30日止 (於1月份未申報第2次措施時,可補申報,或於1月份已申請第2次措施,可作變更)。
2.攜帶證件:身分證、印章。
3.倘土地資料異動(地主更動、面積更正…等),請於申報期間內,持第一類土地謄本、地主與申報人身分證、印章至本所辦理。
4.農民於本年度1月份已申請第2次措施,要變更作物或面積者,除攜帶身分證、印章外,請持原申報收據一併至本所辦理。
5.請農民自行先扣除建物、路、水池與未種植區域…面積再辦理申報,以符實際。
6.申報收據聯應自行核對無誤:申報土地筆數、作物種類、面積是否正確,若有誤或修正,應於申報期限內,持本聯與印章至本所農業課更正,逾期恕難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