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造橋鄉公所推展社區社團活動申請補助作業審查原則」業於110年11月15日造鄉民字第1100010814A令修訂,自111年1月1日起生效。
◎旨揭補助對象(以下簡稱受補助單位):
(一)經苗栗縣政府核准立案之本鄉各社區發展協會。
(二)依人民團體法成立並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滿一年,且會址設於本鄉之社會團體。
前項第二款社會團體申請補助之計畫內容須符合社會團體成立宗旨及任務。
◎受理申請時間: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一月十五日止,逾期不受理。
◎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十個工作天前檢具公文提報計畫書(如附件一之一)、經費概算表(如附件一之二)、師資簡歷、學員名冊(如附件一之三)及預定課程表、申請計畫應備文件自行檢查表(如附件一之四)等文件一式三份送本所申請;惟該案同時申請上級機關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十五個工作天前提報。未依限申請者,不予受理。
◎受補助單位應依計畫所核定時間辦理完成,並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檢具核准補助之公文及下列資料向本所辦理核銷及請款:
1、實際支用明細表(如附件三)。
2、單位領據正本(如附件四)。
3、原始支出憑證正本。
4、活動成果報告書及足以辨識為活動「現場」之相片(應加註活動說明)五張以上(如附件五)。
5、課程表、印領清冊、樣張(印刷)、人員簽到簿或其他足以證明辦理活動之相關資料。
6、受補助單位對於各類服務人員酬勞費及講師鐘點費等涉及個人所得,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所得扣繳,核銷時並檢附扣繳憑單影本。
7、本所核定函影本及已核備之計畫書與經費概算表;如有變更計畫核可之情事,另須附本所變更核備函影本。
8、核銷自主檢核表(如附件六)。
◎檢附旨揭審查原則附表
附件一-一:活動計畫書(格式)。
附件一-二:經費概算書(格式)。
附件一-三:學員名冊(格式)。
附件一-四:申請計畫應備文件自行檢查表。
附件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
附件三:計畫實際支用經費明細表。
附件四-一:領據(縣府補助) 。
附件四-二:領據(公所補助) 。
附件五:活動成果報告書(格式)。
附件六:核銷自主檢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