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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申報書」、「契稅申報書填表須知及注意事項」及「契稅申報書附聯」書表格式

申辦流程暨應備證件及書表下載
一、契稅申報書一式二聯。
二、公定格式契約書(含正、副本各乙份)。
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1.已辦理所有權登記之房屋,應檢附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免檢附建物謄本)。
2.未辦理所有權登記之房屋,應檢附原所有人及新所有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原所有人未到場由代理人申報者,請檢附原所有人印鑑證明正本,無法檢附正本備查者,除應檢附經切結與正本相同之原所有人印鑑證明影本外,同時並應提供印鑑證明正本供核對後發還)。

其他案件:
1.法院判決移轉案件,為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之影本。
2.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案件,為該政府機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影本。
3.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案件,為執行法院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影本。
4.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之案件:
5.使用執照或使用執照申請書之影本。
6.買賣(合建)契約書或工程合約書之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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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修正後之「契稅申報書」、「契稅申報書填表須知及注意事項」及「契稅申報書附聯」書表格式:
一、為因應房屋稅條例第5條修正,嗣後如契稅申報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因移轉自住房屋,致持有全國自住房屋超過3戶之限制時,應填寫修正後之「契稅申報書附聯」,申明放棄他處按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以符合規定。
二、契稅申報人移轉後房屋如屬持分共有型態者,應於修正後之「契稅申報書」第16欄勾選移轉後之房屋係以「推定管理人」方式繳納房屋稅,或依稅捐稽徵法第12條規定按持分比例分別發單課徵房屋稅,以利正確寄發房屋稅繳款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