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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境遇家庭扶助

申請資格

一、申請人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若申請本扶助子女或孫子女相關津貼者,其子女或孫子女亦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

二、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2.5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65歲以下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2. 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3. 家庭暴力受害。
  4. 未婚懷孕,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5. 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為照顧六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且有孫子女監護權,致不能工作者
  6. 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保安處分),且在執行中。
  7. 其他經苗栗縣政府評估,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者。

※應備文件:

1. 申請人(及代理人)身分證、印章。★必備

2.全戶戶籍謄本:1.申請人 2.申請人子女 3.納稅義務人★必備

3. 申請人及申請人之子女(孫子女)郵局存摺影本。★必備

4. 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5.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包含無工作切結書、受暴(虐)相關證明文件、近三個月內在監執行證明、失蹤證明、托育證明、資遣證明、媽媽手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