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農業用地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應檢附文件 一式三份 (請依下列順序排放整齊):
1.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案件審查簽辦單
2. 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申請書
3. 委託書(自辦者免附)
4. 畜牧場經營生產計畫書
5. 畜牧設施配置圖(倘有水保設施須納入並標示面積;請於地籍圖上套繪並著色表示,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
6. 土地使用同意書(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免附)
7. 負責人及主要管理人身分證影本及資格證明文件
8. 地籍圖謄本及土地登記謄本(一個月內有效)。屬都市土地者,應另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 用分區證明。
9. 其他:申請地若已有飼養動物事實,需檢附死廢畜禽委託化製場代處理合約書影本 及特約獸醫師合約書、航照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