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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所清潔隊112年度苗栗縣造橋鄉執行區域焚化廠營運階段回饋金補助受補助地區居民生活補助金

公告本所清潔隊112年度苗栗縣造橋鄉執行區域焚化廠營運階段回饋金補助受補助地區居民生活補助金於112年6月26日起開始受理,本補助需由村民主動向本所清潔隊出申請。

  • 申請資格:
  1. 補助年度之前一年度,全年均設籍且實際居住於朝陽村、談文村及龍昇村受補助地區。(新設戶籍者,戶政資料設籍區間為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以後。)
  2. 符合前款資格之受補助地區居民,在臺灣無戶籍之外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補助年度之前一年度,全年婚姻關係存續且實際居住,及居留證地址登記於受補助地區。
  3. 第一款受補助地區居民,補助年度之前一年度之新生子女,設籍且實際居住於受補助地區至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
  4. 受補助地區居民於發放補助之前一年度死亡者,應由其繼承人推舉一人領取之,其不能推舉者由全體繼承人平均領取,不受全年度均應設籍且實際居住於受補助地區之限制。
  5. 本計畫核發生活補助金,係依造橋鄉戶政事務所所提供之戶籍資料名冊為核發標準。
  • 應備文件:
  1. 苗栗縣造橋鄉執行區域焚化廠營運階段回饋金補助受補助地區居民生活補助金申請表。
  2. 存摺封面影本(申請人所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非本鄉代理鄉庫造橋鄉農會帳號,匯費由申請人支付)。
  3. 申請人印章及本人簽名(未成年或無行為能力者需由法定代理人蓋章)。
  4. 在臺灣無戶籍之外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提供戶籍謄本及居留證影本。
  • 申請受理時間為112年6月26日起至112年7月31日止,平日8:00-12:00、13:00-17:00。
  • 申請地點為苗栗縣造橋鄉公所清潔隊(苗栗縣造橋鄉大西村2鄰慈聖路二段322巷1號),郵遞申請者以郵戳為憑;申請文件有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者,應於補正期限內完成補正程序。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 符合規定而未領取生活補助金或對其領取資格有異議者,應於本所公告受理申請期間向本所申請補發。逾期未申請者,不予受理,視為放棄前一年度之生活補助金。
  • 112年生活補助金預計於8月底可撥款,入帳日期另行公告。

【承辦人】清潔隊黃小姐

【連絡電話】(037)542255分機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