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
(一)經苗栗縣政府核准立案之本鄉各社區發展協會。
(二)依人民團體法成立並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滿一年,且會址設於本鄉之社會團體,申請補助之計畫內容須符合社會團體成立宗旨及任務。
二、申請期間:自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11月15日。
三、資格條件:苗栗縣政府核准立案之本鄉各社區發展協會、會址設於本鄉且合法立案之社會團體,會務組織及運作應健全正常。未依規召開會員大會會議或經主管機關限期整理、改選、開會或改善者,一律不予補助。
四、審查方式:採事前申請審查及先送先審原則,且補助款用罄即不再受理申請。
五、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
(一)補助類別:
1、辦理各項節慶活動、福利服務活動、講座、訓練、成果發表會。
2、內部組織及短期班隊短期訓練、課程、活動。
3、社區發展協會所屬守望相助隊:執勤點心費、車輛稅捐。
(二)補助標準:
1、前款第一目及第二目每案最高補助額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但各社區發展協會每年度合計補助總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
2、前款所列第三目,依執行計畫內容斟酌補助,每年以新臺幣三萬元為限。
3、朝陽、談文及龍昇社區發展協會之申請案,如係經苗栗縣造橋鄉區域性垃圾焚化廠營運階段回饋金運用監督管理委員會依苗栗縣區域性垃圾焚化廠營運階段提供回饋金自治條例審核通過,並經主管機關備查在案者,不受前二目補助款標準之限制。
六、全案預算概估:所需經費由本所編列預算支應共計225萬。
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稱「公職人員」或第3條所稱「關係人」(含監督本機關團體之民意代表及其關係人),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於申請補助時主動檢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據實揭露身分關係,未揭露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檢附相關檔案:「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及「苗栗縣造橋鄉公所推展社區、社團活動申請補助作業審查原則」。
附件:「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電子檔